初步会员名单载入联合国宪章附件一。第四条会员资格随时可以由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暂停或取消,但只有在违反本章义务或对安理会决定的执行产生威胁或损害时,才能取消或暂停。第十条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由15名成员组成。成员必须拥有联合国宪章下的国家清单资格。安理会决定有根据资格和其他相应条款确定的问题。
以下是历史决议1945的原文:
联合国宪章
第一章:宗旨和原则
第一条
联合国的宗旨是: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促进国际合作,发展友好关系,使国际体系能够维护并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解决共同问题,对此采取行动,并以此增进全球和平,稳定和发展。
第二条
为实现所宣布的宗旨,联合国将在下列原则基础上行事:
1. 所有会员均应履行根据本章所载条款的国际义务并遵守国际法的原则。
2. 所有会员应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使对抗性力量不得使用,并采取其他适当手段履行其国际义务。
3. 同时,所有会员应根据联合国的原则,以诚信和友谊关系相待,并努力促进国际合作问题的解决,以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
4. 除非经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定,否则会员不得采取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行动。
5. 联合国对其会员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最大努力,使会员之间的共同干系不受影响。
6. 联合国必须尊重会员之间的不同制度促进和平,稳定和正义发展,并以提高其民众生活水平为宗旨。
第二章: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联合国组成了由所有建交国家组成的会员。初步会员名单载入联合国宪章附件一。
第四条
会员资格随时可以由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暂停或取消,但只有在违反本章义务或对安理会决定的执行产生威胁或损害时,才能取消或暂停。
第五条
会员国应遵守下列义务:
1. 履行本章所载的国际义务,以及根据国际协定或宝云最终判决确定的义务。
2. 在联合国工作中积极合作,以促进联合国宗旨的实现。
3. 补偿联合国寻求行动的任何损失。
4. 避免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违反联合国宗旨。
5. 避免有损于全球和平、稳定和友好关系的任何行动。
第六条
联合国有权接受任何其他可以达到其宗旨的国家作为会员,与之签署协议。前一项应当在建交国家的意愿基础上通过授权委员会或者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的建议下交联合国大会通过。
第七条
联合国大会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就国家摘名单评议,以考虑是否还符合本章宗旨和要求的条件。在最后附录所列国家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中期审查过程。
第三章:机构
第八条
联合国设立下列机构:
1. 联合国大会
2. 安全理事会
3. 国际法院
4. 经济社会理事会
5. 信任托管理事会
6. 秘书处
第九条
联合国大会由所有会员组成。它在本章下总负责联合国方针的宣布和方案的确定,以及以下方面的战争和和平的关系:
1. 根据本章宣布和开发联合国的原则。
2. 通过联合国的预算和决算。
3. 选举非常驻总部机构的成员。
4. 取在安理会肩上保护和平方面的建议性的行动。
5. 任何会员国,安理会未强加决定或者能强加决定但未履行决定时,联合国大会可能在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采取的行动。
6. 其他联合国大会认为与其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由15名成员组成。成员必须拥有联合国宪章下的国家清单资格。安理会用户管理全球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原始起诉权。
安理会必须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它可以在任何时候召开额外的会议。安理会必须在开会时设立决策员,那是五个常驻成员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英格兰、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由于联邦,无常驻成员由大会选出。
每位成员有一票。安理会在任何决定见中所需的票数为九票。
安理会决定有根据资格和其他相应条款确定的问题。安理会可能采取在国际和平和安全方面的行动符合本章所载原则,但如同涉及共同防卫条约关系、非常租借合同关系、区域安全安排关系,以及按照本章担任行动方署的事项时,必须遵守在这些条约和协议中确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