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司法审判机构包括太常、太仆、御史中丞、御史大夫、京兆尹、郡守、县令、刺史、太傅等职位。其中,京兆尹是最高的刑罚裁决机构,负责处理重大犯罪案件,而县令则是基层司法审判机构,处理轻微的刑事案件。汉朝司法审判机构在官员选拔、考核、惩处、任免等方面都具有相当的权力。
汉朝司法审判机构包括太常、太仆、御史中丞、御史大夫、京兆尹、郡守、县令、刺史、太傅等职位。他们主要负责审判诉讼案件,并对犯罪进行刑罚裁决。其中,京兆尹是最高的刑罚裁决机构,负责处理重大犯罪案件,而县令则是基层司法审判机构,处理轻微的刑事案件。汉朝司法审判机构在官员选拔、考核、惩处、任免等方面都具有相当的权力。